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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新美术学院退费政策
注:以下信息摘录自学校发布的申请表中《General Conditions》条款,学校有权对条款进行修订。以下条款仅供参考,请以学校实际发放并签订的注册合同为准。
意大利校区
注:以下退费政策摘录自学校 2026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 2027 / 2028 学年申请表中通用条款《General Conditions》。

 

第 1 、2 条规定,学生有权在合同签订(收到合同/入学表格)之日起的 14个工作日内,无需承担任何税费及违约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取消申请需通过挂号信的方式提交,挂号信中应注明:学生的姓名、地址、日期和地点并签字;作为送达证明及确定时效期限是否届满的依据,挂号信的送达日期将被视为有效日期。挂号信收方为 Nuova Accademia Srl,地址为:Via C. Darwin 20, 20143 Milano (MI)。如果学生按照此规定合法解除合同,其向 NABA 支付的所有款项(入学所需的入学考试申请费除外)都将得到退还。

 

第 3 条规定,NABA 三年制课程、两年制硕士课程或学术硕士课程达到最低 10 名学生的报名人数即开班。如果未达到,相关课程将不予开班,NABA 将在预定开课时间前至少 30 天通知学生;在此情况下,NABA 将尽快退还学生已支付的全部费用。NABA 对学生因报名以及与报名和上课相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例如:差旅费、住宿费等),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第 4 条规定,NABA 保留在课程开始前30天截止日期之前,进行以下操作的权利:
• 取消课程并解除合同;
• 修改课程内容;
• 变更授课地点。

非欧盟学生必须在所选课程开始前不晚于 3 个月支付全部学费。如果非欧盟学生采用分期付款计划,其必须在所选课程开始前不晚于 3 个月支付第一期学费。欧洲学生必须在所选课程开始前不晚于 30 天支付第一期学费。

在课程开始前 3 个月之前取消的非欧盟学生,有权获得已支付金额的全额退款,但注册费除外。在课程开始前 30 天之前取消的欧洲学生,有权获得已支付金额的全额退款,但注册费除外。

在课程开始前 3 个月内通过填写相应表格取消的非欧盟学生,无权获得已支付金额的任何退款。在课程开始前 30 天内通过填写相应表格取消的欧洲学生,无权获得已支付金额的任何退款。

如学生签证申请被最终拒签,NABA 将退还学生截至此时已缴纳的全部款项。为避免歧义,若签证被拒完全或部分归因于学生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出席领馆预约面签、未提交所需材料、提交不完整、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以及其他可合理认定导致签证申请被拒的行为,NABA 将不予退款。 在此类情形下,证明签证被拒并非由学生自身行为导致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学生承担。

若学生在签证获批前已获准开始或参与课程学习(包括远程就读),例如凭外交护照、有效居留许可或其他临时 / 替代性许可入境就读,而后签证申请被拒,应退还款项将按比例计算,并扣除学生已参与的课程部分及已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

学生一旦开始上课,即便为远程就读,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全额退款。

作为按比例退款的替代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学生缴齐全部学费(注册费 + 地方税 + 学费 + 学位费,如适用)后,可申请延期至其他课程或后续入学批次就读,并遵守以下条件:

a) 学生仅可注册最早可就读的后续课程或入学批次,同一学年不得注册一门以上课程;
b) 延期仅可获批一次;已经享受过变更或延期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
c) 已缴纳款项将予以留存,仅可作为获批的新注册的费用额度,学生无权退款,该款项用于抵扣后续课程或入学批次的应付费用;
d) 若新的课程或入学批次应付费用更高,学生仍有义务补足已缴金额与新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e) 原注册所获得的减免、优惠或奖学金,不会自动延续至新的录取;
f) 一旦获批延期,本条所规定的退费政策不再适用,学生将永久丧失退费权利。
学生如申请重新审核注册,必须提交正式申请,递交新报名表,并额外支付固定手续费 250 欧元。
获批延期后,学生已缴纳的全部款项由 NABA 留存,仅可用于抵扣获批课程或后续入学批次的应付费用,学生无权退款,该款项也不得用于获批新注册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 5 条规定,尽管有第 1 条、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规定,但已申请并获得入学资格且签署本合同的学生,若在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a) 未正常上课或未参加考试;b)通过填写相应表格正式决定退学,无论该行为或决定的原因是什么(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原因、个人家庭原因、工作原因及其他任何原因),均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也不得暂停支付仍欠的税费、学术贡献费和学费,仍有义务按照既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并支付全年的学术贡献费和学费。

 

第 11 条规定,所有学生注册入学时,均需证明自身语言能力与所选课程授课语言(意大利语或英语)相匹配。国际学生申请签证时强制要求达到 B2 语言水平。但 NABA 本校学术入学要求最低可至 B1.2 级别。学生可提交有效语言证书(NABA 设有认可证书清单),或报名参加 NABA 校内免费语言测试,以此证明语言能力。

针对文学学士与文学硕士项目,若学生测得语言水平未达到要求(硕士课程最低要求 B1.2),学生必须参加由 NABA 开设的语言补习课程,直至达到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完整 B1.2 水平。语言水平低于 B1.2 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语言水平未达到入学要求的学生,将注册为旁听文凭课程学员。该情况不构成学生单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学生拒绝接受旁听文凭课程注册安排的,将按照第 5 条、第 19 条、第 20 条承担相应后果。无法达到规定语言水平的学生,将从课程签到名册中移除,不得参与教学活动。

三年制课程的学生同样需要证明语言能力,方可获取学习计划规定的学分。学生可提交有效证书,或参加 NABA 校内语言测试;测试结果按照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划定等级。测试通过,学生可取得课程学分;如未通过,则记为语言学分缺口,学生必须补足该缺口,方可获取学位(需达到 B1.2 级别)。

 

第 19 条规定,税费、学费相关费用逾期缴纳将产生附加罚金:逾期 30 天及以内,额外收取 50 欧元罚金;逾期超过 30 天,收取 100 欧元罚金。如学生拒不缴费,其上课出勤不予登记,因逾期缴费造成的缺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作有效销假处理。

 

第 20 条规定,如出现费用逾期,NABA 保留以下权利:要求学生立即结清全部欠款;暂停欠费学生的课程就读及考试资格;采取必要法律手段追偿全部应缴款项,包含维权产生的费用、逾期利息、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第 19 条所规定的罚金。

 

第 27 条规定,持有境外学历的学生的入学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受理:
a‑ 所获学历必须具备就读本校所选学位课程的准入资格;学生须提交成绩单及学位证书的翻译并完成公证认证的副本,以此证明满足该项要求。若 NABA 需要对该学历作进一步核实,学生必须提供 CIMEA 出具的学历可比性证明。
b‑ 该境外学历的取得,其所对应的学习时长需达到意大利现行部级规章对于学术入学所规定的最低学习年限。
由院长任命的专项评估委员会将核验该境外学历是否符合要求。若评估委员会认定学生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学生将注册为其所选课程的旁听文凭课程学员,不获得任何学分,也无法取得学术文凭。

境外学历不被认可,不构成学生单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学生拒绝接受旁听文凭课程注册安排的,将产生第 5 条、第 19 条及第 20 条所规定的相应后果。

 

第 28 条规定,无论何种情形,学术课程的注册生效,以学生满足该注册学年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全部入境及在意大利居留的各项条件为前提。

学生确认:对于主管部门在就读期间签发及 / 或确认学生签证及相应居留许可的相关事宜,NABA 不承担任何责任;签证与居留许可必须由学生自行承担费用并自行负责办理。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学生在注册期间申请并获批校内转至其他课程的情形。学生确认并与 NABA 达成约定:如因上述原因,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包括学生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导致学生无法就读或继续就读所选课程,NABA 有权扣留学生已缴纳的全部款项,用以抵偿 NABA 已产生及将要产生的各项成本开支及 / 或作为损失赔偿。本条款不影响主张其他损害赔偿的权利。

倘若签证拒签全部或部分归因于学生自身的行为及 / 或不作为,则不予向学生退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赴领事馆预约、未提交所需材料、提交不完整、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以及其他可合理导致签证申请遭到拒绝的行为。在此类情况下,证明签证拒签并非由学生的行为及 / 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学生承担。若学生在签证签发之前已获准开始或参与课程(例如但不限于:凭外交护照、已有的居留许可或者其他临时或替代性许可),而签证申请后续遭到拒签,应退款项将按比例核算,核算时需考量学生已经完成的课程部分以及学校已经提供的各项服务。一旦学生已经开始就读课程,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获得全额退款。

伦敦校区
注:以下退费相关政策摘录自学校 2026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伦敦校区 2027 / 2028 学年申请表中通用条款《General Conditions》。
 
2.1 条 若学校发出的是有条件录取,而申请者未能在录取通知书指定日期前满足录取条件,学校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该情况,申请者将无权注册该课程,且双方合同立即终止。在此情形下,学校将依据《退款与补偿政策》退还已缴纳的注册费以及其他费用(包含学费)。除法律另有要求外,退款仅退还给原始付款人,并通过原支付渠道退回。退款将按照《退款与补偿政策》办理,处理时长最长可达政策公示的办理周期。申请人与学生务必提供准确的付款信息,避免退款延误。
 
4 条 解除合同(取消入学)
4.1 条 自学校通知已收到申请者接受 offer 的次日起算,14 天冷静期内,申请者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在冷静期内解除合同,学校将退还由本人或第三方代缴纳的全部费用。依据本条产生的退款,需在提出解除合同后 14 天内完成退款。为优化服务,学校可能会询问取消的原因;申请者没有义务告知,但如愿意分享,学校将表示感谢,同时有可能推荐更适合的其他课程。以上权利依据远程及场外交易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赋予。
4.2 条 若课程在冷静期内开课,而申请者在课程已经开课之后、冷静期之内解除合同,则申请者同意需要支付从开课到学校收到取消通知当日已经完成课程部分对应的费用,学校将退还剩余已缴费用。
4.3 条 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申请者必须向学校发送明确的取消声明:可发送邮件至 admissions@naba.ac.uk,也可通过电话、书面信件或者当面告知。学校收到取消通知后会立刻书面确认已收到。
4.4 条 冷静期结束后,申请者依然可以解除合同;但除非课程开课前学校招收到替补的学生,否则学校无义务退还已缴费用。根据提出取消的时间,申请者可能仍需要缴纳申请材料包中规定的一部分学费。冷静期结束后的所有退款申请,全部按照《退款与补偿政策》判定。
 
8 条 课程变更及其他变动
8.4 条 如果学校依据第8.1条做出的变更对学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学生可以退学,出具书面通知立即解除合同,并通过投诉流程(https://www.naba.it/en/london/regulatory-documentation),按照《退款与补偿政策》申请退款。
 
9 条 校方无法控制的事件
9.3 条 当发生校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并向学生发出通知后,如果学生对学校采取的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不满意,学生可以解除合同,学校将执行《退款与补偿政策》。学生也可以发起投诉:已注册学生适用学生投诉流程,申请人适用录取投诉申诉政策;投诉流程将裁定:学费退款金额(如适用,会参考合同解除时你已经完成的课程占比),以及依据《退款与补偿政策》(https://www.naba.it/en/london/regulatory-documentation)是否需要向你支付补偿金。
 
12 条 退学、合同终止、转专业与延期
12.1 条 冷静期届满后,申请者仍然可以随时向 admissions@naba.ac.uk 发送书面通知退学、解除双方合同。退学与合同解除自学校收到书面通知之时生效。申请者是否有权获得全额或部分退款,遵照《退款与补偿政策》执行。
12.3.1 学校拥有自主决定权,可以批准校内转专业(伦敦校区内部课程互转)或者课程延期;前提是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一周前提交书面申请,并且缴纳 250 英镑行政手续费。
12.3.4. 如果国际学生延期将导致学校取消该学生的 CAS,因此学生需要在延期后的课程开始日期之前申请新的 CAS。如果在签证被撤销时身处英国,学生将不得不离开英国,转换到另一种签证类别,或更换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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